时间:2023-02-27 17:27
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国资委2月3日消息,近日,国资委等多部门印发《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统筹规划,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纳入分级诊疗和医疗急救体系。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方案》指出,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统筹规划。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统一监督、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卫生领域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将区域内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和各级医联体建设,加强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分工协作。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保证各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不以举办主体为前置条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优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络、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方面,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方案》指出,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诊疗服务水平,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按出资关系由举办企业承担必要支出责任。落实政府支持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应对任务。
《方案》提出,解决主体资格及产权归属问题。解决法人主体资格登记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资源整合方式移交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解决医疗机构产权归属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转让,并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方案》还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创新办医模式。推动医、研、产融合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鼓励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改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改革。已实施改革合作的,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医疗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支持提供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转型康复护理机构,支持医疗资源富余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通过提供上门巡诊、定期坐诊、“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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