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4 10:05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盖章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事宜,通常情况下,必须加盖公章以示正式生效。
对于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唯有如此方可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另一方面,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实质上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或离职信件,即使已经给予了用人单位适当的预先通知期,达到到期日便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但为了确保其法律效力,仍建议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协商解除”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处于完全自愿的状态之下,相互之间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谈判,在大家都能够达成一致的观念之上,提早结束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之中,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并不违反到国家的整体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话,他们就有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要被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需是由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从已签订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开始执行后,截止到尚未全面履行完毕前的这段时间之内发生的;
最后,他们需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定的原则,在谈判的基础上营造出一个共同认同的意见,澄清双方对此事的认识与理解,这样才能使之不受劳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终止条件的约束与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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